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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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實際損失30%是指什麼?

一、合同違約金實際損失30%是指什麼?

合同違約金實際損失30%是指什麼?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規定: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調整)。也就是説,在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最高約定不應超過損失的30%。

但需要説明的是,這30%的計算基數是“損失”,而不是“合同標的金額”,這一點在實務中許多人會理解混淆。正是因為在合同簽署時,根本無從瞭解損失會是多少,所以許多人就參照合同標的金額來約定30%違約金,並慢慢成了慣例。

二、違約金的性質

(1)我們知道,違約金是可約定,也是可以不約定的。即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並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違約方也要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這個是法定賠償責任,比較好理解。

(2)同時,在法定賠償責任之外,合同法又有一個違約金賠償責任。而這個違約金是獨立於法定賠償損失的。也就是説,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過錯方既要承擔法定賠償責任,又要承擔違約金賠償責任。

(3)而違約金不超過損失30%的規定,就是基於公平原則,針對“賠償責任” “違約金賠償”發生疊加時,對“過高違約金”的一個限制。或就是説,在有違約金條款的情況下,被違約方最高能獲得的損失賠償是損失的100%(法定賠償責任) 30%(違約賠償責任限額)。

通過上面的分析,進而可以得出以下幾個技巧性經驗,在實務中運用:

(1)在簽訂合同時,如果你不打算違約,那建議你儘量加上違約金。因為如果對方違約導致你遭受損失,你可以在損失賠償之外另外獲得30%的補償;

(2)在確定違約金金額時,不要盯着合同交易金額來算30%。而要以你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乘30%來計算違約金,否則你有可能不能實現利益最大化。

(3)而簽署合同時,如果你擔心對方會違約,建議儘可能將違約金寫高一些。因為如果真高了對方會讓法院調,如果低了卻無法再改。而且,由於在簽訂合同時誰也無法證明未來損失會是多少,所以從理論上講,你將違約金寫得再大,對方都無法證明有錯。

三、如果違約金約定太高/太低會怎樣調整?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並請求法院減少的,法院多會適用“三步法”來進行判斷是否支持其請求:

第一步: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作為違約金調整的依據;

第二步: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先由違約方舉證證明違約金高於守約方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再由守約方舉證證明違約金約定公平合理;

第三步: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守約方預期利益損失等情況,並衡量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違約金的認定標準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30%不是以合同總價值為基數的,而是以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數的,在司法認定的過程中,應當加以注意。另外,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違約金的標準進行明確認定,避免以後出現糾紛時難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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