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違約/列表

合同解除後違約金的適用解釋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後違約金的適用解釋有哪些?

合同解除後違約金的適用解釋有哪些?

合同解除後違約金的適用認定有:救濟性權利義務不因合同解除而解除;合同解除的標的並非是合同本身,合同解除後,合同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的條款以及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是有效力的。我們可以把違約金條款也理解為合同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的條款或者結算和清理條款,違約金和合同解除是可以同時適用的。

二、具體適用解釋

1、救濟性權利義務不因合同解除而解除

有一部分學者認為,合同解除的標的就是合同本身,有效的合同一經解除,整個合同下的一切權利義務都將不復存在。

這種理解有失偏頗,如果合同解除的標的就是合同本身,那麼在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這段時間的權利義務的履行都將變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是極其不合理的,尤其是在繼續性合同中,如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無法恢復到原始狀態。因為租賃事實已經發生了,承租人已經切切實實地佔用使用了租賃物,斷無時光倒流使租賃物恢復到未被承租人使用的狀態。所以現在我國理論界普遍將繼續性合同和非繼續性合同區別對待,認為繼續性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復至原始狀態。故我國理論界已經摒除了任何合同解除都將恢復到原始狀態這一觀點。

合同解除僅僅是對原始性權利義務的解除,而非對救濟性權利義務的解除。所謂原始性的權利義務就是雙方在合同生效後,互付的給付義務及請求對方給付的權利。而救濟性權利是指,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另一方得行使相應的救濟。英國法有類似的規定,在英國法中,合同的義務被分為兩類,一類是第一性義務,另一類是第二性義務。第一性義務是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而第二性義務則是因為違反第一性義務而產生的義務。行使解除權免除了雙方在原合同中的第一性義務,同時,通過替換,使違約方負擔次級義務即第二性義務,對守約方做出賠償。 可見英國法的這種義務理論和大陸法系的合同義務理論有着異曲同工之處。而關於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顯然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原始性義務從而給另一方當事人帶來的救濟性權利,守約方請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滅失。

我國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可見我國通過立法認可了,合同解除的標的並非是合同本身,合同解除後,合同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的條款以及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是有效力的。我們可以把違約金條款也理解為合同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的條款或者結算和清理條款,違約金和合同解除是可以同時適用的。

2、將違約金理解為損害賠償的一種計算方法

即使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我們不把違約金條款理解為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的條款或者結算和清理條款,我們也可以把違約金理解為對損害賠償預定的一種計算方法。

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可以同時適用已經是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通説。在解除合同後,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這在通常情況下是比較困難的,尤其一些可期待利益的損失更是難以舉證證明。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目的之一便是避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導致合同解除時產生損害賠償難以計算或者證明困難。如果我們把違約金理解為發生損害賠償的一種預定的計算方法,這樣損害賠償的計算就將變得簡單且清晰明瞭。外國法中已有成文的法律規範支持這一觀點。如《日本民法典》第 420 條規定,當事人就債務之不履行,得預定損害賠償,賠償額之預定,不妨礙履行或解除之請求,違約金推定為賠償額之預定。

3、更好地維護守約方的利益

在契約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有義務遵守自己的契約、都有權利根據契約合理的期待自己的利益。而任何違反契約的人都要彌補守約方的損失、都要付出相應的代價。雖然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可以同時適用,但是通過前面論述可知,損害賠償是難以計算和舉證證明的。如此一來,解除合同和違約金不可以同時適用便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放縱,不利於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不利於契約社會的穩定,進而不利於社會的和諧。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解除或者更改。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相關的賠償,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或者訴訟機關來尋求解決,如果勞動者主動離職,那麼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賠償。

TAG標籤:違約金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