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能向誰主張權利,掛靠協議無效之後 普法法律網 合同效力 9.98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掛靠關係中的實際施工人不能依據建工解釋第二十六條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作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在訂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係,其有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法律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TAG標籤:人能 誰主張 無效 合同事務 掛靠 施工 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