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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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原則構成要件有哪些

情勢變更原則構成要件有哪些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在合同成立後或履行過程中,非因當事人本身之過錯而導致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社會現實狀況或基礎事物形態發生了質的或超出一定量的異常變化,若使合同嚴格履行將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造成合同履行上的極不公平。為確保合同各方利益的公平性和誠信性,杜絕不公平交易的存在而依變更的情勢作為履行合同所依據的原則和制度。
依此解釋,情勢變更原則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具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所謂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應該是訂立合同時所依賴的事實或基礎情形,因時間的推移,不以訂立合同各方當事人意志為轉移所發生的,足以影響合同履行或足以造成合同當事人不公平履行結果的客觀實際,這種事實的非人為性變更會產生無法履行或履行上極不公平的法律後果。
(二)具有情勢變更發生的時間性。即情勢變更具有時間上的約束,並非發生在合同的任何時間內,而僅指發生在合同訂立後,並直接針對或影響合同履行的期間,或者説發生在法律行為成立後到合同構成的法律關係或所約束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之前且影響或破壞訂立合同時所依狀態的有效期間內。只有發生在這個期間內,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否則不能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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