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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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實踐合同

什麼是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與實踐合同相對應的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的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
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償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生效。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實踐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的完成為生效要件,而諾成合同以雙方達成合意為生效要件。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生效,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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