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效力/列表

合同詐騙罪金額的確定與最後的量刑有關嗎?

一、合同詐騙罪金額的確定與最後的量刑有關嗎?

合同詐騙罪金額的確定與最後的量刑有關嗎?

合同詐騙罪金額的確定與最後的量刑直接相關,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較大,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即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所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為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巨大、特別巨大,則是對合同詐騙犯罪分子判處較重刑罰的必要條件之一。

對合同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刑法未作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各地在審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數額或者具體犯罪情節如何掌握的問題。

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合同詐騙罪怎麼確定數額

1、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數額特別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4、“其他嚴重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2)多次行騙造成惡劣影響的;

(3)致使被害人受損而生活困難的;

(4)拒絕退贓、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的。

5、“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造成嚴重後果的;

(4)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合同詐騙行為與普通詐騙案件最大的區別在於,詐騙的金額較多。由於該合同的簽署之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一個手段,故此在確定詐騙金額時,不能簡單的通過判斷該合同標的來確定,而需要確定合同已經獲得實際詐騙金額或者是希望獲得的金額。

TAG標籤:量刑 金額 合同 詐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