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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

我國法律嚴格規定的相應的權利劃分範圍與權力相對人,很多時候因為對法律知識的混淆,出現了類似像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的現象,那麼具體什麼是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呢?兩者又有什麼區別,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

一、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概念的區分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

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二、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構成要件的區別

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無權代理的行為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筆者認為,因為無權代理行為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使第三人既無法實現現實利益又可能得不到期待利益,從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行為人向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該既是一種負履行的責任,又是一種負賠償的責任。

無權處分: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法律效力的區別

無權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兩者雖看似差不得,但實際上是不同的範疇。特別是在效力對象上的區別一定要注意劃分,一個不是違法行為,一個是違法行為,差別很大,所以一定要謹慎對待。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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