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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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農貿市場合同的解除有哪些?

一、未生效農貿市場合同的解除有哪些?

未生效農貿市場合同的解除有哪些?

1、約定解除、協商解除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未生效合同的類型

一般來説,合同一經成立就生效,即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但這並不是絕對的,有些合同其成立與生效是存在着時間差的。這些存在時間差的合同也就是未生效合同。

未生效合同有以下幾種類型:

1、須批准、登記型

合同是經濟的紐帶,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二

(1)對合同的效力等加以規定,進行間接式的宏觀管理;

(2)法律規定某些合同必須經有關機關的批准、登記才能生效,以直接的微觀的方式對合同關係進行審查和干預。

2、附條件型

停止條件者,限制法律行為之效力之發生條件也。即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於條件不成就時,則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停止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前,該合同屬未生效合同。

在合同實踐中,經常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經公證生效”,這種規定的效力如何?有人認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經公證之日生效的,該合同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條件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約定公證不符合附條件法律行為中“條件”的性質,不應視為生效條件,而是合同成立的約定形式,儘管當事人使用了“生效”的字眼。未經公證,合同因“要式”缺乏,視為不成立。不能將它當作未生效合同。

4、附始期型

始期者,於其屆至以前,停止法律行為效力發生之期限也。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六十條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5、效力未定型

法律行為效力未定,指因行為以外的有效要件的欠缺,法律行為尚不發生效力。該有效要件若具備時,法律行為確定生效;反之,確定無法具備時,確定不生效力,在該有效要件是否具備不明朗的狀態下,該法律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

未定的合同,它已經成立,但是是否生效尚未確定,只有在有效要件具備時,該合同確定生效。也可以説,在有效要件具備前,該合同尚未生效,屬未生效合同。

並非所有的合同自當事人簽署時就會生效,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之中,約定了具體生效的期限、生效的條件等的合同,需要在條件成就時,或者是具體的日期到來時才會生效,否則合同就會處於一個沒有生效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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