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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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什麼補救措施

效力待定合同有什麼補救措施
律師解析: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包括:第三人即權利人行使追認權和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兩種。效力待定合同行為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後,可以經有權的第三人對其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指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