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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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在我們國家大力鼓勵知識產權和原著以及對於知識產權和著作權的保護當中,越來越多的人也有了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意識。如果在生活當中發現了其他人侵犯我們的著作權,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對自己進行保護的。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當然,很多人也以自己的智力和才華為收入來源,可能會簽訂一些關於著作權的合同,那麼如果在合同進行順利的情況下,雙方當然皆大歡喜,如果合同進行的不順利,產生了合同糾紛的話,我們應該如何拿起關於著作權的有關法律來做自己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我們需要介紹一下什麼是有關著作權的合同,著作權的合同糾紛就是指當事人關於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以及轉讓及轉讓金額的問題和是否可以許可他人使用的問題。對於這些問題,雙方沒有達成共識,使合同沒有辦法繼續進行下去而產生的糾紛。

由於著作權是屬於一種權利,而不是一種實際的財產或者是人生方面的課題,所以關於著作權的保護是非常特殊的中國人民最高法院對於著作權有關的合同糾紛作出的比較特殊的規定。並且單獨出台了一個司法解釋來規定著作權有關的內容。

在與著作權有關的民事糾紛案件屬於民事管轄範圍,且必須是由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初級人民法院是沒有辦法管理著作權的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之上有高級人民法院各個高級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據自己當地地區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一些基層人民法院管理。民事糾紛案件有關於著作權的第一審案件。

對於具體的法律英雄來講,中國很多的法律都對於著作權進行了明確的保護,主要的法律是著作權法,其中第十條和第二十四條對於著作權的保護進行了明確而又詳細的規定。在現實生活當中,通常是依照這兩條法律來進行著作權的保護的。

著作權的保護當中一般不僅僅包括著作人的權利,也包括一些鄰接權作為鄰接權就是在作品傳遞和發表的過程當中,相關人員所產生的一些權利。一般在民事訴訟案件當中,著作權和鄰接權是可以並行訴訟的。一般都會同時提出,其中包括了錄音錄像或者是發行出版方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當中,關於著作權合同的糾紛通常是指著作權是否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在複製,出版的過程當中所產生的關於使用人和著作權人對於名義上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一般是可以進行協商的,如果協商成功,就可以私下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或者是有一方的情況比較特殊,雙方沒有辦法私下解決的話,就可以提求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

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完善表明了我們國家和人民對於著作權的意識在不斷的提高,對於自己權利的保護也在不斷的重視,對於新興事物也越來越接受了,這種情況是應該大力提倡的,同時面對一些我們沒目前沒有辦法解決的問題,也要隨着時代的演進,不斷的加強我們對它的理解以及解決的效率和完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