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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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於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後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上,規定了當事人一方在約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發生而欲行使解除權時,必須通知相對人,合同自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規定以“情事變更”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加以裁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其次,對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如國際上慣用的聲明、請求或特定情況下的傳真、電子郵件等。但為了避免產生爭議,最好應採取書面形式。對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取書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時,也應採取書面通知的形式。不管採取哪種方式,只要通知送達對方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辦理批准與登記等手續解除合同。在社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國家對市場行為仍有一定的干預。《合同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需依照其規定辦理。其實早在《涉外經濟合同法》與《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對於合同的解除是需要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的,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雙方在簽訂合同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涉及到一方解除合同的,必須對另一方的權益造成了侵犯,顯然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賠償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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