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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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一號偷税漏税涉嫌犯罪怎麼處罰?

一、生命一號偷税漏税涉嫌犯罪怎麼處罰?

生命一號偷税漏税涉嫌犯罪怎麼處罰?

1、生命一號偷税漏税涉嫌犯罪首先單位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税罪】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怎麼處理?

1、對一切違反税收法規的行為,都應按照《税收徵管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税收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對立案查處的税務案件,都應經過主管税務機關的嚴格審議。

(1)在做出處理決定或審查結論前,要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審理。

(2)審理人員應仔細審閲所有案件材料,如發現案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手續不全等情況,應讓調查人員予以增補。

(3)審理結束後,審理人員應簽署審理意見或寫出審理報告,説明調查人員對案件的事實是否調查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等,連同調查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一併報請領導審查決定。

2、對被查處對象主動交待的税務違章問題,可根據其書面交待的違章事實進行處理。如核實後發現交代不實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對被查處對象拒不承認而證據確鑿的税務案件,可定案處理。對已定性的税務案件,即可按規定進行處理,並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由主管税務機關填寫《税務違章處理通知書》,書面通知違章者執行,並註明有關複議事項。但在處理臨時經營或其他異地經營者的違章行為時,對無法履行書面手續的,可不辦理書面處理通知。

(2)違章者接收《税務違章處理通知書》應有簽收手續。違章者為單位的,應由其負責人或其他主管人員在通知書的回單上簽名和寫明收件時間,並加蓋違章單位的公章;違章者為個人的,應由其本人或其同住成年親屬在通知書的回單上簽名、蓋章、押印和寫明收件時間。

不算是從事任何行業的單位、公民,若是有依法納税的義務,都不得采取轉移財產、開具虛假髮票等的方式偷税漏税,這是由於偷税漏税首先是一種違反税收相關法律的行為,再者若是偷税漏税的税額比較大,則還有可能會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