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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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一、逃税罪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逃税罪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逃税罪的舉證責任由誰主張就會由誰來進行舉證,舉證責任是應當由誰提出證據,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

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就是公訴方和辯護方在審判中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之案件事實的責任。舉證責任的概念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就事實主張提供證據的責任,又稱為舉證的行為責任;

第二,用充分證據説明其事實主張的責任,又稱為舉證的説服責任;

第三,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而且案件事實未能查清時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又稱為舉證的結果責任。

二、逃税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逃税罪的客體是指逃税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税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税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税申報,屬於漏税,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三、逃税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逃税的行為是會讓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也會造成嚴重的後果,但如果一方舉報他人的舉證,那麼就需要提供要關的證據來證明犯罪的事實,這樣才能保障到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需要有證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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