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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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性質是什麼樣的?

一、偷税漏税性質是什麼樣的?

偷税漏税性質是什麼樣的?

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廢,税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税收和税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對象、税率、納税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税產品不納税,不按規定的税率、納税期限納税以及違反税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税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税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而不能定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和記帳憑證。所謂偽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税,平時沒有按照税法設置帳簿,為了應付税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 “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税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税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税數額,達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銷暗記;(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帳,等等。此外,多行開户,同時使用,而只向税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人的常用方法。

第三,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納税申報是依法納税的前提,納税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税申報,如實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税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税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偷税漏税顯然是具有違法性質的,國家對於偷税漏税的打擊是非常嚴重的,在税務機關發現偷税漏税行為後,應當對該犯罪行為進行嚴格的處罰,責任人也需要面對高額的罰款,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的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公司企業應當嚴格禁止出現偷税漏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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