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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不交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欠税不交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欠税不交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八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逃税的具體行為有哪些?

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三、如何區別避税和逃税?

避税和逃税,雖然都是違反税法的行為,但二者卻有明顯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税法規範。

(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税義務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税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税人,納税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税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税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税罪。

對於納税義務人來講,納税義務人完全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制度採取合理的避税方式,合理的避税跟偷逃税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避税並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任何民事主體發現欠税違法行為後,都可以向税務機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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