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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該怎麼寫?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是法院法官作為爭議雙方的中立角色,聽取雙方意見,交換雙方的意見,並對雙方的關係以及認知進行疏通,促使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化解糾紛。現代社會上,調解是解決問題最平和、經濟的途徑。

調解協議書該怎麼寫?

民事調解中,調解人處在矛盾雙方中扮演着“和事佬”的角色,並會對雙方的思想和行為進行勸解,調解可以分為四種類型,主要是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以及仲裁調解,不論是哪一種調解的方式,在調解成功後都需要針對調解結果製作一份調解書,以調解協議書的方式固定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但是調解協議書該怎麼寫,又需要注意些什麼呢?

調解協議書該怎麼寫

根據我國在2010年通過的《調解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有關調解協議書的內容有:經過調解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如果認為沒有必要製作書面文書的話,雙方可以口頭上約定好,由調解員記錄調解達成的意見以及雙方的調解結果。調解協議書中應當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户籍、身份證號等,要求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的基本信息,不得有遺漏。如屬於民間打架鬥毆的糾紛,寫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有委託代理人的要寫明委託代理人的單位以及信息,被申請人信息以及被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信息。調解協議書應該寫明雙方糾紛的原因,雙方的請求,並寫明雙方的爭議內容。寫明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如何履行以及履行期。書面協議需要雙方簽字、捺印或者是蓋章,並且由調解機構加蓋調解機構的章,一般的民事調解協議書中都會在協議書中寫明生效時間口頭的調解協議應當從雙方協商一致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也是有一定的效力的,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違背。

因為調解協議書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應當選擇遵循自願公正的原則,正確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調解協議不同於人民法院作出的調解書,調解協議在幾方都確認蓋章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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