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拘役具體是怎樣執行的?

拘役具體是怎樣執行的?
律師解析: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一、拘役是刑罰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二、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至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