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採集血液事故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3.09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TAG標籤:血液 處罰 我國 事故 刑事辯護 刑法 刑事犯罪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