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的區別是什麼?

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的區別是什麼?
律師解析:二者的區別是:
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衞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為人是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於正當防衞的範疇;如果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損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屬於緊急避險的範疇。
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衞無此要求。
3、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衞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衞的權利。
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麼樣選擇,兩害相全取其輕,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於避險行為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於或者小於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
5、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衞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