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相對不起訴的條件

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適用相對不起訴應具備以下法定條件: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從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對象、危害後果、動機、目的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一貫表現等綜合考慮,認為犯罪情節輕微。
3.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主要是指雖然不具有免除處罰的情節,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較小,綜合全案具體情況,結合刑法和司法解釋關於法定刑和量刑標準的規定,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相對不起訴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