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多少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1.2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TAG標籤:刑事辯護 減刑 少於 刑期 刑事犯罪辯護 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