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律師解答

刑事自訴案件有沒有鑑定人

這是由案件的性質決定的。對於民事案件,雙方是平等的主體,對於自己的權利擁有完全的處分權;對於刑事公訴案件,公安、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追訴的權利,對於國家公權力,涉案公民無權干涉,但法律同時也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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