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處罰超範圍行醫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被行政處罰超範圍行醫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是:
1、非法行醫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觀方面為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3、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行醫案中,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對於的醫生就只能在範圍內行醫,比如外科醫生就不能看內科,因為不同的醫生對應取得的資格證書的範圍不一樣,只能在資格證書範圍內行醫,否則就屬於無證行醫,後果嚴重的話就會造成非法行醫,構成犯罪的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