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29條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法29條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 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本條第一款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為二年。同時,針對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違法案件,本法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對時效有特殊規定的,依其它法律規定的時效執行。
二、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證件。
3、(寫)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總體來説,國家對行政單位的執法效率也是有要求的,一般來説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沒有被發現的這種情況也比較少見,因為除了行政單位主動發現違法行為之外,其他人發現違法行為的也可以到相關主管部門去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