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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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如下幾個:
一、一般程序:調查——審核——決定——送達
二、簡易程序: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三、聽證程序: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行政機關自聽證會七日前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公開舉行,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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