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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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開的罰單不交會怎樣

1、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城管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且可以對拒不執行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做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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