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政拘留是先執行還是先複議
一、對於行政拘留是先執行還是先複議?
行政拘留一般是先執行,因為在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後,不影響行政拘留的執行。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1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拘留的特點有哪些?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三、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被拘留人申請了行政複議或提起了行政訴訟;
2、被拘留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3、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4、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交納了保證金。
由此可見,關於行政拘留,不會等到複議結果下來以後再執行行政拘留的,如果行政複議的結果是,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是錯誤的,那公安機關對之前行政拘留的行為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