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在申請行政複議書怎麼寫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男、身份證、駕駛證檔案編號: 電話: 。
被申請人: 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 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2、今後應完善金剛堰路北沙河橋南北二側交通信號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年《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撤銷處罰,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經過所在路口並未設置交通信號燈
申請人經過的金剛堰路向北方向北沙河橋路南沒有交通信號燈,所以處罰書所作出的駕駛機動車違法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代碼1625)沒有事實依據。按照《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範》(GB14886—2006)7.1.1 規定:對應於路口某進口,可根據需要安裝一個或多個信號燈組。7.1.2規定:信號燈可安裝在出口左側、出口上方、出口右側、進口左側、進口上方和進口右側。若只安裝一個信號燈組,應安裝在出口處。但是此路口出口處未安裝信號燈。
二、第二路口的交通信號燈對第一路口沒有作用
對於交警同志的解釋,即採用第二路口信號燈管理第一路口的交通做法,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如附圖所示,金剛堰路向北方向北沙河橋路北設有交通信號燈,如前7.1.1和7.1.2規定此信號燈只能管理橋北路口。此外,按照《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範》(GB14886—2006)7.2.1規定:當進口停車線與對向信號燈的距離大於50m時,應在進口處增設至少一個信號燈組;如果把橋面也當作路口(實際上標有行車線,應按照行車道看待),這個信號燈距離第一路口停止線已經大於50m,而且信號燈偏低偏小,不能引起駕駛員注意,不能作為第一路口的管理信號燈。
基於以上理由,特請求進行行政複議。
此致
________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圖:金剛堰路南向北方向示意圖 第二路口
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構作出的行政決定後不服的,可以在兩個月內向上一級的行政機構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行政機構經過審核符合規定的就會受理,如果行政複議的結果當事人還是存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