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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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一、動遷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動遷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並徵詢拆遷雙方是否願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採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於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於5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二、關於上一級行政機構對於行政複議作出答覆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一般來講,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上一級行政單位在接收行政複議申請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

2.如果經過審查之後,行政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要出具《決定不予受理書》,並送達申請人;

3.對於符合條件的,但是對於申請人提交錯誤申請機關,應該在七日內轉送到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並且及時通知申請人。

4.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之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60日對之前行政機關的行為作出審查,並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

5.如果認為前行政行為正確的,則維持前行政行為,如果認為前一行政行為錯誤的,複議機關可以撤銷前一行政行為,責令其再次作出認定。遇到特別複雜的情況的時候,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向領到申請延長複議時間,但是最長的延長時間不能超過30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行政複議是需要由不服行政決定書的當事人提出來,一般在申請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申請可以獲得認可,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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