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當前位置 /首頁/行政/行政複議/列表

處罰決定書下達後多久申請行政複議合法?

一、處罰決定書下達後多久申請行政複議合法?

處罰決定書下達後多久申請行政複議合法?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提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有什麼?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後,如果行政處罰決定有錯誤的,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該處罰決定,並且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三、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程序

1、申請人申請對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做出相應的撤銷行政處罰。

對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來説,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來説,處罰的時候要根據相關的送達方式送達,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