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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發文強制執行的手續有哪些?

一、行政發文強制執行的手續有哪些?

行政發文強制執行的手續有哪些?

(一)、受理和審查

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原行政處理案就轉化為執行案。做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向依照法律規定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專門機構申請強制執行。

專門機構受理執行案後,應當對原行政處理決定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具體而言,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提起執行申請的材料和手續是否齊備;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是否已經超過法定的期限;行政強制執行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相對人不按時履行的原因:(1)如果相對人並非故意抗拒,而是確實沒有履行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實施強制執行有違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暫緩執行。

(2) 如果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是因認為處理決定不合法或不適當而造成的,專門機構應當對原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若行政處理決定確屬違法或者不當,專門機構就應建議做出行政處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行為;若行政處理不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專門機構應當告誡其限期履行。

(3)如果相對人有履行的能力,對行政處理決定也沒有異議,確屬無故拒不履行義務或故意拖延履行義務,專門機構應當向相對人做出行政強制執行履行的告誡。

(二)、告誡

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公法上的義務時,行政主體通過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對人發出通知,期待其自覺履行,並告知其如不自覺履行其義務,即產生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這樣的先置程序就是告誡。告誡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開始和前提,也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核心部分和必經程序。確定這一程序,一方面使行政相對人明悉強制執行的可能性,督促其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又加強了行政機關的內在約束。《聯邦德國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行政機關“首先必須以一定方式對強制方式予以警告,之後才允許確定和實施”。

告誡應限於一次並且應符合以下原則:(l)須以書面形式做出;(2)明確的期限。期限應當達到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所需的合理時間;(3)明確的強制執行方式。不允許同時以數種強制方法做出告誡,或告誡使行政機關保留數種強制方法的選擇;(4)涉及金錢給付的,必須有明確的金額。若僅告知最高額或最低額則屬違法;(5)明確的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6)告之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7)告誡屬“須領受”的行為,不送達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告誡書應當當場送交當事人。

(三)、申辯與陳述

行政相對人收到告誡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如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行政相對人對告誡書的答辯類似於行政程序中的聽證環節,為了效率的考慮宜採用簡易聽證。行為主體不僅僅要聽取相對人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還應負有調查、核實的責任。

(四)、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經告誡後,行政相對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執行機關就採取強制執行的時間、人員、方法、費用等做出決定,並將此決定告知相對人。就執行罰而言,執行機關可以做出“給付處分”,課予義務人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義務。就代執行而言,執行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或指定工作人員實施執行。就直接執行而言,執行機關可以告知義務人執行人員將實施某種執行手段。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做出應當具備下列要件:第一,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並且內容完整;第二,必須已完成先行程序;第三,決定書應在執行前送達或在執行同時當場交付相對人為原則,如其不在場,則可參照《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做法在執行後5日內送達。決定書的內容參閲《行政強制法草案》第39條,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行政強制執行的事實和依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除此之外,行政強制執行需要行政相對人承擔費用的,應在通知中列出預定的費用數額,並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確定的執行方法、金額不得超過告誡書的方法、金額;行政機關做出限制人身自由、重大財產的處置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之前,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中還應當載明相對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相對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組織聽證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後,如果相對人履行了義務或者履行已不必要,那麼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決定的機關可以撤回決定或者終止執行程序。如果相對人履行了義務而繼續強制執行程序則屬於行政違法,這主要是因為行政強制的目的歸根結底是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而不是為相對人增設新的義務,只要行政相對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義務,則行政強制執行就沒有必要。

(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之執行

行政強制決定的執行是指在前述告誡、決定之後,義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行政強制執行付諸實現的過程。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包括如下步驟:

1.在執行開始時,執行人員表明身份,出示證件,並出示執行依據,並詳細説明情況,爭取行政相對人的配合。這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合法性的表現。

2.根據相對人的實際情況,採用相應的適當的執行手段。如代執行、執行罰、直接強制等。

3.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邀請行政相對人到場。如果行政相對人拒不到場,執行機關應邀請行政相對人的近親屬或單位、基層組織負責人到場。

4. 詳細製作執行筆錄。執行筆錄的內容要儘可能地詳細,並必須於當場完成,而且要有行政相對人或見證人簽字或蓋章。執行筆錄應包括:執行機關,執行負責人和依據;被執行的公民的姓名、職業、住所或被執行的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執行的地點和時間;執行的內容和方式;義務履行情況和執行標的物的現狀;強制執行實施的基本情況;有執行證明的人,應寫明其姓名、所屬單位、職務;執行負責人、被執行的公民、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執行證明人的簽字;製作執行記錄的時間。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是因為當事人對案件的不配合而導致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有權利對相關違法單位進行強制行為,如果違法單位如果認為有爭議的話,可以進行行政複議。強制行為會以書面通知進行通知單位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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