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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行政制裁有什麼區別?

一、行政處罰行政制裁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罰和行政制裁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罰和行政制裁的區別:

1、作出決定的主體範圍不同。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制裁是由受處分的公務員所在機構,或上級機構,或行政監察機構作出的。也就是説,一般的行政機構都享有對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權。

2、所制裁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制裁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構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3、採取的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種類很多,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制裁的形式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

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二)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三)行政主體如認為自己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構。司法機構依法認定確屬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該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應將案件退回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依法處理。

(四)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構指定管轄。

(五)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但上一級行政機構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主體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行政主體對所管轄的處罰案件,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報請上一級行政機構管轄。

(六)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人、證人、關係人不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可委託這些人員所在的行政區域的行政機構訊問或調查取證,受委託的行政機構有義務協助。

行政處罰和行政制裁的區別體現在多種方面,對於行政案件來説,是由違法地的行政主管機構進行處罰的,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上一級行政機構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機構所處理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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