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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迴避時間申請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案件迴避時間申請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案件迴避時間申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4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 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迴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二、行政案件中迴避制度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襲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知長道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三、行政知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對於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道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對於二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案權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管是行政還是民事案件,如果需要審判人員迴避的話,都應該在法定時間內遞交回避申請書,當然了,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為了確保案件的判決結果是公正的,通常不需要當事人遞交回避申請書,自己也就主動避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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