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訴訟材料包括哪些?
一、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訴訟材料包括哪些?
1、書面申請書;
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2)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4)申請理由及請求;
(5)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2、原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3、被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應訴通知和出庭傳票。
二、涉外因素的情況
1、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
3、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
三、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1、牽連管轄。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轄,是在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起訴的,可以由與案件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當事人可以用書面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3、應訴管轄,即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而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專屬管轄,即因在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而發生的訴訟,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法院如果對涉外民事案件進行受理的話,首先要提交相關的資料,法院才會進行受理,一般來説,如果案件沒有管轄權的話,那麼法院在進行受理審查的時候就不會進行通過,但是如果符合審理規定的話,必須按照相關申請條件來進行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