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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對法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部門對法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哪些?

一、行政部門對法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哪些?

對於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第二、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違法事實確鑿,即不僅當場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而且證據充分,無需進一步調查證據。

第二,必須有法定依據。在違法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該違法行為還必須是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三,適用於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處罰較輕的案件。對於那些即使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需要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種類的,則不能當場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當場處罰程序,也稱簡易程序,是指公安機關針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係明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場作出決定,並執行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活動。當場處罰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賦予人民警察在維護社會治安中的職權,當場處罰程序是較普通程序而言簡便易行的程序。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對法人或者組織進行行政處罰時,經現場執法人員核實確認,如果符合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條件,行政機關可以按照職責進行依法履行,通常情況下當場處罰的都屬於相對比較輕微的程度,多以警告批評和小額罰款為主,具體的處罰內容可以結合具體的情況來進一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