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許可程序規定是什麼?
一、撤銷行政許可程序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要走的程序如下:
1、啟動,行政許可作出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自行啟動,依據申請人請求啟動撤銷程序;
2、立案;
3、調查取證;
4、聽證;
5、作出決定。
二、哪些行政許可可以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三、撤銷行政許可的提起是怎樣的
1、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
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時,其利害關係人通常是其行政許可本身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範圍、條件等要求的直接發現者。
2、行政機關依據自己的職權撤銷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後,其重要的職權就是監督檢查行政許可的實施是否合法,行政許可所要求的範圍和條件是否發生變化,以及被許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許可所要求的範圍和條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在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中,一旦發現特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即有權提起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並依法審查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許可。
綜上所述,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其獲得的利益不是基於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而來的,相反,它是對行政機關懷有主觀惡意,這種對行政機關的主觀惡意不屬於行政機關予以保護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