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重新訴訟與重複訴訟的區別,行政訴訟中

行政訴訟中,重新訴訟與重複訴訟的區別
律師解析:1、重複起訴指的是基於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
2、重新起訴符合起訴要求的會被法院受理,重複訴訟則不會被受理。
3、當事人不得重複起訴。當事人重複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六)重複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