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行政訴訟能否申請管轄權異議

行政訴訟可以申請管轄權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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