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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醫患維權

一、醫療事故等醫療糾紛發生後最緊要的是什麼?

如何進行醫患維權

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最重要的事情應當是立即複製病歷“客觀性病歷資料”、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和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現場實物。所謂“客觀性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複印,醫療機構有提供複製病歷的義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醫療機構可以按照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所謂“主觀性病歷資料”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對於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不能要求複印,但是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可以要求封存。此外,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

發生醫療糾紛後,因法官不是醫學專業人員,法院對醫療侵權責任的確定,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醫療技術鑑定結論。而醫療技術鑑定結論作出,又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醫療病歷資料。可以説,醫療病歷資料在醫療糾紛中起到至為關鍵的作用,況且醫療機構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最大的可能就是擅自偽造、修改病歷資料。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如果拒不提供醫療病歷資料,可以“直接認定”為醫療事故或者醫療差錯。但是,如果不及時複印、封存病歷資料則不能防止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性,一旦病歷資料被偽造、修改,則實際上很難被識別,這時對患方十分不利,有可能導致最終敗訴。因此,患方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急着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複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醫療病歷資料的真實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複印或複製的病歷資料上一定要加蓋證明印章,很多患者及其家屬容易忽略這一點。

二、患者是否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此,法院審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實行醫療機構舉證責任倒置,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①醫療機構有提交全部病歷資料的義務;

②醫療機構需要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

③醫療機構需要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④醫療機構的其他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對於第②-③項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委託醫療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醫療差錯司法鑑定)。如果醫療機構不能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差錯或者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也不申請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醫療差錯司法鑑定,醫療機構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最壞結果就是法院判決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承擔舉證倒置責任,但是患方切勿以為自己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舉證責任。患方需要證明存在醫療侵權損害基本事實,包括以下內容:

①證明醫療關係的成立(首要舉證責任):病歷和收費單據是證明醫療關係存在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證據,患方需要保存好病歷和收費單據等;

②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一般是醫療病歷寫明的損害結果,對於造成殘疾的還需要委託人身傷殘等級鑑定並提交傷殘鑑定報告;

③證明所主張的賠償項目的合理性及具體數額。另外,根據“持有證據的人負有提交證據的義務”規則,患方有向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提交未建立門診檔案的門診病歷義務。

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實行的是“部分”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倒置”的只是“醫療差錯”和“因果關係”。患方仍需要完成侵權損害事實的基本舉證責任;只有在患方完成了侵權損害事實的基本舉證責任之後,才談得上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倒置。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過錯鑑定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或由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司法鑑定必須由法院指派或委託。

(2)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鑑定;司法鑑定可以由醫學會鑑定,也可以根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由其他鑑定機構鑑定。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一定涉及是否醫療事故的問題;非醫學會組織的司法鑑定結論主要是過錯及因果關係鑑定,不涉及醫療事故的問題。

四、如何起訴?

在這裏建議患者以醫務人員存在過錯並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為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因為醫療過錯侵權糾紛包括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和其他醫療賠償糾紛。在醫學會出具屬於醫療事故結論後,可根據法官的釋明,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醫療事故賠償。若鑑定結論是不屬於醫療事故,可直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進行賠償。若直接以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提起訴訟,鑑定結論出現了不屬於醫療事故時,醫療機構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要注意的是,患方因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起訴到法院,患方不必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是醫療機構的事情。因為醫療機構必須通過申請醫療鑑定來證明其不存在醫療差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醫療機構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甚至敗訴。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還可考慮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嚴重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也就是説,只有“嚴重”醫療差錯才構成醫療事故。

醫療機構的醫療差錯儘管沒有“嚴重”到醫療事故的程度,但是隻要醫療機構存在醫療差錯,造成醫療損害結果,並且醫療差錯與醫療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就應當依法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不構成醫療事故,只意味着醫療機構不需要承擔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絕不意味着醫療機構就可以免責。如有一孕婦入住某醫院婦產科待產,某醫院決定行剖宮手術分娩,雙方簽訂了《手術協議書》。但在準備手術的過程中,主治醫師未與患者解除手術分娩協議而自主決定胎吸助產,致使新生嬰兒窒息死亡。鑑定書結論為不屬於醫療事故。這種情況可考慮以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為由請求賠償,因為《手術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六、能否採取“醫鬧”對醫院進行施壓?

筆者建議,正常情況下儘量不要採取“醫鬧”等過激手段有可能觸犯法律。

在面對醫療糾紛,患者往往處於“弱者”地位,對醫生產生強烈不信任甚至敵意,不願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個別患者甚至採取“醫鬧”等過激手段解決問題。

患者認為“人死在醫生手上”,醫院就應當負責任,這其實是個誤解。醫療行為具有高風險性和不確定性,現代醫學儘管很發達,但是醫院不能包治百病是個不爭的事實。醫院只應當為其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療護理規範、常規構成醫療差錯的行為負賠償責任。如果醫院不存在醫療差錯,即使出現不良後果,醫院也不應當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鬧患者過於偏激只會收到法律制裁,但如果通過正當的途徑來保證自身的權益那意義便完全不同了。醫患維權那是合法的,同時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希望醫患家屬能夠理性的面對糾紛關係,而不要感情用事,這樣反而會丟了自己的根本權益。希望以上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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