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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行政鑑定流程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當中,有時由於醫療診斷結果的不如意,或者是與醫生之間的問題,經常會發生醫療糾紛問題。當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需要進行相關的糾紛訴訟。在此之前,對醫療結果需要作出行政鑑定。對於醫療糾紛行政鑑定流程有哪些該問題在下文中給出瞭解釋。

醫療糾紛行政鑑定流程有哪些?

醫療糾紛行政鑑定流程有哪些?

1、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2、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3、醫療事故或事件鑑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4、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5、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6、省醫療事物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手續

(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1、填寫“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2、提交有關資料;

3、按規定預付鑑定費。鑑定後,若屬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的;醫學會不會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如果多家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對同一醫療糾紛進行鑑定的,困難會出現不同的鑑定結論,這樣會給醫療糾紛當事人和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上帶來不便和混亂,為避免這樣情況的發生,法規做出了對“同一鑑定不再受理”的規定。

綜上所述,在醫療糾紛行政鑑定流程有哪些該問題的解答上根據地方政策的不同有所差異。一般情況下,進行醫療糾紛行政鑑定時都需要提出醫療事故鑑定要求,在相關部門進行鑑定之後,即可依據鑑定結果進行訴訟。鑑定的相關費用需要有病人家屬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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