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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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護士發生醫療事故誰承擔責任?

一、實習護士發生醫療事故誰承擔責任?

實習護士發生醫療事故誰承擔責任?

醫療機構承擔責任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後向責任人追償。醫院在醫療事故中存在過錯,依據國務院發佈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被告應承擔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人身損害所發生的醫療費並按規定進行賠償。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三個方面,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醫生的義務在於儘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對治療過程中採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注意義務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就違反了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3、刑事責任:刑法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能否直接推定構成醫療事故

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構成醫療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責任的推定想要認為醫療機構的過錯的情形包括,醫療機構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還有診療的規定,醫療機構隱藏或者拒絕提供有關的病歷材料的行為,偽造或者篡改病歷材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