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是什麼?
一、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是什麼?
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是需要考慮到是否盡到風險預見義務以及是否盡到風險告知義務來綜合判斷。
1、手術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要從如下因素考慮: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風險預見義務,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風險告知義務。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風險迴避義務。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醫療救治義務。
2、醫療事故與手術併發症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就是説有部分手術,即使發生手術併發症也不會被認為醫療事故,其關鍵就是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哪些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醫院在診療的過程當中是需要盡到一定的義務的,如果説因為重大的過失或者是過錯的行為導致發生醫療事故的話,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也就是需要由醫療機構承擔相對應的賠償責任,至於併發症是否是屬於醫療過錯,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