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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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可以鑑定為刑事責任嗎

一、醫療事故可以鑑定為刑事責任嗎?

醫療事故可以鑑定為刑事責任嗎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是指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後,因為造成醫療事故情節嚴重並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二、醫療事故罪如何認定?

1、醫療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和醫務工作管理秩序。

2、醫療事故罪的客觀表現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裏要注意的是法條中的兩個“嚴重”,首先是醫務人員必須是嚴重不負責任,而一般意義上的不負責任或者是由於技術水平所限而發生的問題不能作為定罪依據;另外,必須給患者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比如傷殘或死亡,且造成嚴重後果必須是因為醫生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所引起的,如果醫生確實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是患者的死亡原因卻主要是由於其病情兇險性、嚴重性所造成的,則不滿足構成本罪的要件。

3、醫療事故罪的主體為醫務人員,非醫務人員“行醫”侵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根據具體情節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等。

4、醫療事故罪的主觀要件是過失,這裏的過失主要是業務過失。

由於一些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不負責的態度,把患者的生命不當回事,導致工作中出現了失誤,不僅僅是給患者的身體上和精神帶來了

痛苦,也給病人的家屬帶來了負擔,對於這種行為就應該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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