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常見法律問題諮詢律師需要支付多少錢
一、醫療事故糾紛常見法律問題諮詢律師需要支付多少錢?
醫療事故糾紛常見法律問題諮詢律師的收費標準不是法定的。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税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二、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醫療損害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説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義務、患者對病歷資料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閲、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禁止違規過度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患者是很有必要諮詢專業的律師的,醫療事故糾紛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比較多,比如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醫療事故賠償等,這些問題都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