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糾紛歸責原則是什麼?
醫療事故糾紛的歸責原則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患者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抑或侵權責任。如果患者選擇違約之訴,則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患者選擇侵權之訴,則適用過錯原則。特定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上述規定應當適用於除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之外的所有醫療損害責任歸責情形,既包括醫療技術責任,也包括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糾紛中,一旦存在上述三種情形,過錯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推定。
二、醫療事故糾紛的律師費是多少?
醫療事故糾紛的律師費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三、醫療糾紛中院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的時候,適用於過錯推定原則的情況比較多,因為大多數患者不清楚醫院的診療規範,這時候就需要醫院出具相關的證據,來證明整個診療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