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留置權怎樣行使及相關事項

留置權怎樣行使及相關事項
律師解析: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於2個月。
2、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