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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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35條與物權法相沖突時適用哪一種?

一、擔保法35條與物權法相沖突時適用哪一種?

擔保法35條與物權法相沖突時適用哪一種?

擔保法35條與物權法相沖突時適用於物權法;《擔保法》是比較早規定了擔保物權的法律,其於1995年10月1日起實施。而《物權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才開始實施。所以《物權法》相對來説屬於新法。如果兩部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當以《物權法》的規定為準。

依據《擔保法》第35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按照這一規定,超額抵押在我國是被禁止的。但是,要做到抵押財產的價值始終大於被擔保的債權,就必須要對抵押財產進行評估,可抵押財產的價值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這樣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設定抵押權本來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故《物權法》取消了《擔保法》中關於不得超出抵押物價值進行抵押的不合理規定,《物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二、物權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二百零五條 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綜合上面所説的,擔保法和物權法兩種是以先後的順序而產生的,對於這兩種都是為了保障到公民自身的合權益,如果在處理的過程中存在兩種有任何衝突的,那麼一般會以物權法來進行適用,所以,不同的情形在處理上面就會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