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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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和抵押的特點有哪些

一、抵押的含義

擔保和抵押的特點有哪些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二、質押的含義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三、抵押擔保的概念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需要訂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

四、抵押擔保的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

通過上文的介紹,大家對擔保和抵押中抵押擔保的相關概念和特點有所瞭解,抵押人抵押後不必轉移對物的佔有,可以繼續使用,不過當資不抵債的時候,抵押物是可以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大家懂得相關知識後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您有其他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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