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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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大概有多久?

一、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大概有多久?

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大概有多久?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1、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4、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5、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6、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連帶保證對應的一般保證是指什麼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重要區別;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債務,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當一般保證人放棄抗辯權或不得行使抗辯權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實踐中,由於大量保證合同條款、內容籠統,保證承諾書過於簡單,加之出具保證的當事人法制觀念不強,難以做到文字嚴謹,所以出現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的相當多,比如有的僅在擔保單位欄內加蓋公章、只寫保證償還或寫承擔保證責任等,有的法院將其推斷為一般保證,有的法院則將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審判實踐中的掌握很不一致。根據當前審判實踐中掌握的基本原則,對保證當出現理解不一致時,應當作對債權人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説,當保證責任約定不明時,應當將這種模糊的保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以更加有利於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綜上所述,如果擔保責任人與債權人雙方沒有提前約定,具體的保證期間為多久,那麼當債權人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了六個月之後,這六個月就是他們的擔保期間。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於結果不滿意,可以提起上訴。訴訟時效自法律判決下來起三年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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