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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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有哪些?

一、股權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有哪些?

股權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指股權質權人在其債權清償期屆滿沒有受償時,有權轉讓其所佔有的股票、股份,並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質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2、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償。我國《擔保法》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做明確規定,但就股權質押而言,我國擔保法並未要求必須轉移佔有,而是要求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後順序質權人同意,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質權是允許的,這樣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但在實現質權時,前位的質權人有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受償的權利。

3、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變價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折價、拍賣和變賣。值得注意的是,因質權人於質權實現時得將股票、股份折價是質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因此出質人不能強求質權人折價。然而因股票的跌價,不僅危害質權人的權利,同時也害及出質人的利益,因此於股票跌價時,若質權人不將股票變價,出質人以另行提供擔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將其變價時,質權人應當同意。否則,質權人若拒絕返還股票,則構成權利濫用,應賠償出質人因此而受的損失。

二、相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0630]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08]

第九十五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本站小編對股權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介紹,股權質權人在質押合同到期後出質人無力償還債務或者拒絕償還債務時,質權人可以優先通過出售、變賣股權來獲取資金從而來支付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同時這是一種有助於債權人實現債務合法途徑。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春律師。